1. 收购对象:沃尔沃乘用车业务
吉利在2010年通过旗下公司吉利控股集团,以18亿美元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手中收购了沃尔沃轿车公司(Volvo Cars)100%的股权。此次收购包括:

品牌使用权:沃尔沃乘用车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;
研发和生产体系:工厂(如瑞典哥德堡、比利时根特)、技术平台、专利等;
全球销售网络:覆盖100多个国家的经销商体系。
2. 未被收购的部分
沃尔沃集团(AB Volvo)的商用车业务(卡车、客车、工程机械等)仍独立运营,与吉利无关。
3. 收购后的协同效应
吉利与沃尔沃的合作成果体现在以下方面:
技术共享:联合开发了CMA(紧凑型)、SPA(中大型)等模块化架构,用于吉利旗下品牌(如领克Lynk & Co)和沃尔沃车型。
品牌拓展:
领克(Lynk & Co):吉利与沃尔沃合资打造的高端品牌,基于CMA平台生产(如领克01、领克03等)。
极星(Polestar):沃尔沃旗下的高性能电动车品牌,现由吉利和沃尔沃共同控股。
电动化转型:沃尔沃全面转向电气化(如XC40 Recharge、极星2),吉利则通过SEA浩瀚架构推进新能源车型(如极氪001)。
4. 沃尔沃的独立性
品牌定位:沃尔沃仍保持高端品牌形象,设计、研发、生产独立运作。
车型举例:沃尔沃的经典车型(如XC90、S90、V60等)仍属于沃尔沃品牌,并非吉利直接所有。
常见误区
错误理解:认为吉利“买下了沃尔沃的某款车”。实际上收购的是整个乘用车公司,而非单一车型。
技术关联:吉利部分车型(如星越L)可能共享沃尔沃技术,但品牌和生产线严格区分。
如果需要了解吉利或沃尔沃的具体车型,可以进一步提问!